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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幫公司送貨時出了車禍,住了一個多月的院,公司在這期間只給我一個兩千元的紅包,說讓我壓壓驚,然後公司說因為我短期內應該沒辦法回去工作,所以之後也不用去上班了,這樣合理嗎?

 

答:勞動基準法有明定,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雖然勞工請假規則允許雇主在員工一年當中未超過30天病假的部分,薪水折半發給,但如果員工請假原因是職業災害所導致,雇主就應該按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給予薪資補償,並且負擔所必需的醫療費用,而且在醫療期間內雇主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勞動基準法第59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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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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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如何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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