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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是在106年的1月31日,因有事耽擱了失業給付的申請,小寶現在(108年1月15日)還可以申請嗎?

 

A:這需要看小寶離職日期到失業給付申請日有無超過2年來判斷囉。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申請失業給付有請求權的限制,自得請求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小寶離職日期為106年1月31日,故小寶申請失業給付的請求權時間為自106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若超過該期間沒有申請失業給付,就已經喪失申請資格了。所以小寶若還沒有找到工作,要申請失業給付要快囉!

 

參考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2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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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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