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被資遣了,應有哪些權益呢?

A:

1.資遣費

工作年資滿1年計算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部分以比例計給,可參考勞動部試算網頁(網址: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

 

2.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年資3個月以上1年未滿,於10日前預告。

年資1年以上3年未滿,於20日前預告。

年資3年以上,於30日前預告。

若未符合預告日數即終止勞動契約,則必須給付不足預告期日數之預告工資。例如小美工作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雇主於2月18日通知作到2月22日,則因不足10日之預告期(首日不算,僅給予4日),故尚需給付6日之預告工資。

 

3.謀職假

預告期間內每周有2日之謀職假。依前例,小美於2月19日至2月22日間,可請謀職假2日。

 

4.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以資遣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亦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可依此作為申請失業補助及職業訓練之依據,或用以應徵下一份工作,若雇主未開立,可向本局就業安全科洽詢,請直播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38。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略以:「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第1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2項)。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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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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