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的發薪日為每月5日,但2月份遇到過年該怎麼辦?

A:

1.可以聯絡銀行線上預先設定給付日期,仍可以在原定期間給付。

 

2.先發放固定薪資,加班費過完年再結算。

 

3.從優以全勤計算先行發給,過完年後多退少補。

 

雙方約定發薪日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發放並不違法,以今年為例,若發薪日為每月5日,然延至11日發薪,並未違法,但資方也應體諒勞方過年需要,於過年前先發放或預支部份薪資,互相體諒才可以讓大家一起過好年。

 

若延至12日後才發放薪資,恐涉延遲給付薪資之規定,依法可裁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參考法規:

1.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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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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