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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健檢報告有我的隱私,我一定要交給雇主嗎?

 

A:健檢報告需要交給雇主,但非法定項目則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才可以留存。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勞工對前述檢查有接受義務。

  

📝健康檢查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適用範圍,但雇主仍應依個資法第19、20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在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勞工健康(體格)檢查為法定雇主應辦理項目,目的是用以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等用途,所以當雇主是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的期限及項目之對勞工實施檢查,健檢的檢查結果亦須依法進行紀錄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且為法定之義務,所以勞工是不能拒絕的喔。

  

☝️另外,如果是屬於非法令規定檢查項目(譬如癌症篩檢等)而雇主卻要留存紀錄,則要經過勞工個人同意並簽名後,雇主才可以留存。

 

參考法令: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https://bit.ly/2Lfa3hs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

https://bit.ly/2KI3yT8

3.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https://bit.ly/2VPHd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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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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