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阿華離職是因為定期契約107年12月31日到期屆滿必須離職,想要在108年1月2日就去申請失業給付,可以嗎?

 

A:阿華想要在契約屆滿離職的隔日就去申請失業給付,是不行的。

因為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所以,阿華需要在契約屆滿離職1個後沒有找到工作,才可申請失業給付,也就是108年2月1日才可申請。

 

參考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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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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