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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若離職日在休假日仍應計給工資】

案例:

  有頭鹿在A公司任職,月薪3萬元,固定在每週六、日排定休息日及例假,工作一陣子後,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自己,於是在法定期間向老闆預告將做到月底後離職,未料當月月底為週六不用上班,老闆以為離職日休假,就可以將最後的休假日薪資扣除,於是少給了一天薪水…

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雇主若不同意勞工假日離職,僅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惟若勞工不同意,仍須按其指定之離職日計給工資。

  勞工如有相關法令諮詢問題,歡迎向本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洽詢,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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