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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緊縮裁員,相關勞工權益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因業務緊縮裁員,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除資遣費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一定期間預告天數(依工作年資而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又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相關法規:勞動基準法第11、16、 17、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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