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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女工產假期間可僱用短期契約工代理

 

A:女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其所遺職務,可依事業需要僱用短期契約工代理。產假期滿後,勞雇雙方自應繼續履行原約。(七十四年二月五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二八八二四四號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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