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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關於女性員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分娩,而於產假期間適用該法,應給產假日數疑義

A:

1. 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特別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該法第一條訂有明文。基上,勞雇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該法者,於適用該法後,應以該法之標準為基礎,若優於該法者可從其約定。

2. 勞工分娩時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分娩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依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仍應給予產假,但可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適用該法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產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二四五三號)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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