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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