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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疑義

 

A: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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