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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徒、委託代招技訓班學員、建教合作生可否併計工作年資❓

 

A:本案事業單位委託私立專科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該技工訓練班若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訓學員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其訓練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得免予合併計算年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7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四一三號函)

關於建教合作生年資可否併計工作年資計算乙節,請依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三九二七二三號函辦理。(中華民國勞動部79年9月1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二三六號函)

本部台內勞字第一六三四七四號函:「學徒習藝時間,除另有約定外,免予合併計算年資。」之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仍可適用。(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三九二七二三號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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