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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

【雇主關廠歇業後 不得再使用原取得之移工招募函】

如製造業雇主原工廠已關廠歇業,卻仍以歇業工廠名義申請招募許可、移工入國引進或聘僱許可,申請案除會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外,雇主亦將因違反規定,而處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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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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