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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明因身體不好被老闆以不適合,要求不要來了,但老闆卻不願意開非自願性離職書,認為是阿明自己的問題,這樣一來阿明沒有了工作,又無法領失業給付,該怎麼辦?
A:如果阿明因為離職原因、事由與雇主看法不一樣,可以向阿明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離職事由爭議協調,主張自己屬非自願離職,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由公正的第三者進行協調。
又依據就業保險第23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所以阿明申請勞資爭議期間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但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參考法規
1.就業保險法第23條第1項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23221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03月14日(100)勞保一字第 1000140059 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2年10月9日(102)職業字第 102009029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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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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