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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調解結果成立,對方卻沒有履行約定,怎麼辦?
A:
1.屬於金錢給付項目屆期未給付,可至鄰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將約定給付之金額藉由強制執行之方式,逕匯入帳戶中。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電話:02-2831-2321)。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電話:02-2314-6871)。
2.屬於勞動法令規範項目,直接申請勞動條件檢查。
申請方式包括:
(1)線上申請:請至單一陳情系統,網址: http://bola.gov.taipei/ ;位址:直接進入>網頁右側便民服務>單一陳情系統,請提供勞資雙方基本資料,包括名稱、電話、地址及欲檢舉的違法事項,並載明實施勞動檢查。
(2)現場申請:請至勞動權益中心(地址: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直接臨櫃填表申請。
對於法令有設定罰則之項目,本局可藉由勞動條件檢查,確認雇主是否有違反法令並依法裁罰,迫使雇主須履行相關法定義務。
都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勞動局調解了,好不容易談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金額,請一定要在期限內履行喔,不然不但要被勞動檢查及強制執行,勞資雙方好不容易建立的共識也會因此瓦解,得不償失啊。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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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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