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君上周六(2月23日)已先補行上班,3月1日(星期五)原本調整彈性休假,公司因業務需要卻要小君出勤,那麼3月1日出勤該如何計薪呢?
A: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或休息日等事項,是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下自行約(排)定。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星期一至五為工作日,星期六、日為休息日及例假者,為形成國定假日連續假期,而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將工作日(108年3月1日)與休息日(108年2月23日)對調,3月1日即成為休息日,2月23日為正常工作日。
所以雇主如要求勞工於3月1日上班,屬於調整後之休息日出勤,當日工資應依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計算方式辦理。
例如:月薪36,000元,日薪1,200元,時薪150元,休息日工作8小時應另再加給1,900元(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900)。
相關連結:勞動基準法第24條:https://bit.ly/2Ffgd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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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休息日加班費
Q:如將今(107)年12月22日調整為上班日、同月31日為放假日後,卻又臨時要勞工於31日來上班,則工資應如何計算?
A:須先徵得同意才可使勞工於31日出勤,如原本調整補班之22日屬勞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者,則31日即為調整後之休息日,當(31)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之加班費喔。
休息日計算方式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https://bit.ly/2Ffgd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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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調整上班日
#休息日工資計算
Q:公務機關今(107)年12月22日(週六)調整為上班日,同月31日(週一)為放假日,公司並未依此調整,但要求我跟同事22日須上班,則當日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A:未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之公司,如週六原定是休息日,雇主當天要求勞工出勤工作者,應依照休息日之規定給付工資喔。
休息日工資給付規定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https://bit.ly/2Ffgd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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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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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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