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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被保險人死亡,可以自受益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發給。
而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被保險人,因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之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當時遲未提出申請之受益人,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申請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之遺屬年金給付,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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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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