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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12 ─ 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可以追溯補發嗎?
Q:小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因意外於105年1月10日過世,配偶莎莉娜因過度悲傷,直到近日才經親友提醒,可向勞保局申請小智的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但小智過世至今已經過數年,莎莉娜都未提出申請,很茫然不知該如何提出申請?如果符合請領條件,是否可以追溯補發日前未領取的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呢?
A:
依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均可適用追溯補發。
A:
依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均可適用追溯補發。
- 按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只有105年3月1日以後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條件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 嗣107年7月1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遺屬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 如果是「首次申請」案件:
受益人除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及符合請領資格受益人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是以「申請日」為基準,發給自其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 如果是「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且於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前申請」案件:
受益人申請追溯補發,僅需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得免附相關書件,勞保局將逕依原申請資料審核,惟如無法確認時勞保局將另函通知受益人補正。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是以「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為基準,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 原先申請人(即受益人)如已死亡,因人的權利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所以不能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追溯補發。
- 如欲提出國保遺屬年金給付申請,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申請書,或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填妥後連同相關文件寄送勞保局辦理。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分機6066)詢問,勞保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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