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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5 ─ 外籍人士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Q:大方公司今年1月僱用了2位外籍人士,一位是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配偶Angela,另一位是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英國籍Albert,大方公司是否需要幫他們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如果是,應該從何時幫他們提繳退休金呢?

A: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及第8條之1規定略以,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下列人員都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
    (1)本國籍勞工—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
    (2)與本國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自103年1月17日起適用。
    (3)前項人員,與其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而依法得繼續在台工作者—自103年1月17日起適用。
    (4)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自108年5月17日起適用。
  2. 雇主應該自Angela到職日起為她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退新制94年7月1日開辦時,適用對象原只限定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自103年1月17日起,凡僱用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雇主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因此,Angela的老闆應為她自到職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
  3. 雇主應該自108年5月17日起為Albert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但Albert可在108年11月16日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舊制。
    政府為了建構外籍人士在台灣服務的友善環境,放寬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適用勞基法的外籍人士,自108年5月17日(勞退條例修正生效日)起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108年5月17日起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進一步保障在台永久居留的外籍工作者的退休生活。
    為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外籍人士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之權利,勞退條例第8條之1規定,勞退條例修正生效日(108年5月17日)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並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修法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惟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所以,Albert可在108年11月16日前選擇決定他要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如Albert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自108年5月17日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如Albert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即不得再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貼心小提醒:
    雇主申報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籍人士參加勞保時,務必請於合一申報表註明「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未參加勞保者,則須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具居留證影本申報提繳。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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