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A:

雇主如強行勞工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

勞動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