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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換班間距】

Q1: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範的是什麼情形?

答:

1.第34條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行『輪班制」之勞工,且限於工作班次有更換的時候,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2.「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該條規定的對象。

 

Q2:輪班換班應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如果勞工有加班,該休息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

1.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2.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有11小時之休息時間。

 

Q3:如果勞工請假,請假的時段可否作為輪班換班的休息時間?

答:

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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