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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常識】~小勞啊!請問老闆可以押我薪水嗎?
▲疑義:
Q請問小勞!老闆說還有帳款沒收回,所以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先押3個月,沒呆帳再發給我,這樣可以嗎?
▲小勞白話說:
A.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已明文規定,薪水除了雙方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之外,必須全額直接付給員工(註一),所以公司不可以用款項未收回當理由先扣押薪水喔!
除此之外,如果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賠償額度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的,不能直接扣錢唷!(註二)。
#預扣禁止
#扣錢要謹慎
#亂扣母湯喔
※註一:「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譬如勞健保員工自負額、法院強制執行。
※註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 年 11 月 16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6201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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