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組規定停看聽~】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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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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