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移工停看聽】

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籍移工未出國前即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籍移工,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1.😥案例分享:

洪老闆的工廠聘僱了5名外籍移工,這5名外籍移工的聘僱期限到108年8月就終止了。洪老闆擔心外籍移工回國後,工廠的人力會暫時不夠調度,於是在108 年7月,前批外籍移工尚未出國前,便先引進5名新的外籍移工,卻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了。

2.👀法令依據:

(1)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 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2 類外國人(指外籍移工),於原聘僱第2 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第2類外國人。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或期滿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期滿續聘僱者,不在此限。

(2)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 項: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就業服務法第72 條第3 款:雇主有前項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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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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