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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32條以及第49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如事業單位有分支機構(廠場)時,應如何實施?❓

 

A: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第 30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及第 49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指

(一)事業單位有個別不同廠場實施者,應個別經各該廠場工會之同意;各該廠場無工會者,應經各該廠場之勞資會議同意。

(二)事業單位之分支單位實施者,其有工會之分會,且該分會業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為意思表示者,經該分會之同意即可。

(三)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7 月 16 日勞動 2 字第 0920040600 號令)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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