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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109年2月25日開學,故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因為「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雇主未依法給假或予不利之處分,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向勞動局申訴。

 

另依勞動部說明,「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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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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