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出勤,薪資怎麼算?

目前法令明定農曆除夕(109年1月24日)、春節(109年1月25日至27日)皆應休假,雇主應依法給薪及給假,若勞工同意在這些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而這些休假日若是剛好與勞工的休息日、例假日重疊,則應該要在其他工作天補假。

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2月15日成為上班日,1月23日則成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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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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