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100至199人者,須依規定頻率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

你知道嗎?事業單位如具一定規模,須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須視人數,依該規則附表4所定頻率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其中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以上者已開始實施,而100至199人者則自1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依法可裁處新臺幣3至30萬元。


77394080_2513750388711989_1878195426243379200_n.jpg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