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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天數怎麼算?】

1.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2.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3.倘雇主資遣預告期間優於法定標準,勞工在優於法定標準的預告期間內,得否請假外出另謀工作,由勞資雙方誠信協商約定。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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