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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跟小惠約定的上下班時間是0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正常工時8小時),某一天小惠睡過頭,晚了1小時才進公司,當天晚上又加了3小時的班,小惠要申請3小時的加班費,老闆卻說小惠要先還給公司1小時,僅給小惠2小時的加班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A:不合法!一碼歸一碼,兩件事不應混為一談,勞工既然有加班事實,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計給加班費,另針對小惠遲到部分,因未提供勞務,老闆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小惠當日工資,卻不可單方面將遲到時數與加班時數互相抵銷,如遭檢舉並查有此違法情事,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工朋友如果因此有權益受損,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個人權益。
參考法規: https://bit.ly/2vd3GEB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https://bit.ly/2ZtTh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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