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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豪應徵了豪宅保全員的工作,公司表示為了符合該豪宅的形象,特別找來知名設計師訂製了保全員的制服,並直接從家豪的薪水中扣除制服費用,公司可以這樣嗎?
A: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改制後勞動部)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規定略以:「…制服係僱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也就是說,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導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若雇主未取得勞工同意,就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制服費用,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如遭檢舉並查有此違法情事,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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