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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A: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本法保障。因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制度,故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1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例如飲料店的工讀生,勞資雙方約定時薪158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5小時,雖然一週只有出勤30小時,未達法定每週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該工讀生於第6天出來工作,雇主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1212元,計算方式:(158×4/3×2)+(158×5/3×3),而非158×5=790元。

參考法規:https://bit.ly/2vd3GEB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ZtTh6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免費律師法律諮詢:https://bit.ly/31SI3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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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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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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