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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韋誌在一家小型雜誌社上班,辦公室規定用紙本打卡鐘的方式記錄上、下班時間,如果有加班,老闆娘會直接在卡片旁註記時數,近幾個月韋誌覺得自己的加班費似乎跟加班時數不太一致,他可以跟雇主索取打卡紀錄確認自己的出勤狀況嗎?
答: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因此,韋誌依法有權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影本,如果雇主拒絕提供,建議想辦法取得遭拒絕的事證,例如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的對話內容。此外,因為此類爭議涉及個人權益,建議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未果,也可再檢附相關事證申請勞動檢查,以維護個人權益。
同時提醒事業單位,出勤紀錄是檢視勞工上、下班時間之重要依據,務必核實登載及保存,且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影本或副本,否則可處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不可不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ZtTh6e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出勤紀錄
#勞動基準法
#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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