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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 ─員工績效獎金,應列入申報投保薪資!

Q: 立瑋到公司上班已1年多,每月固定領薪30,000元,近來因公司業績成長,預定目標都有達成,老闆決定發績效獎金給員工,立瑋拿到11月份的薪資單上,除了薪資30,000元外,多了一筆績效獎金10,000元,會計告訴他公司會在12月為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可是老闆還没決定要幫員工調高多少?當員工薪資有變動時,該如何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立瑋的投保薪資應該申報調整為多少呢?

A:
  1. 績效獎金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依照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規定屬工資範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2. 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期限
    勞工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即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亦可視勞工月薪資總額變動情形隨時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3. 如何申報調整後之投保薪資
    員工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增減。立瑋的公司如在12月為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應以員工最近3個月(即9月至11月份)收入之平均為準,立瑋9月及10月的月薪資總額均為30,000元,11月的月薪資總額為40,000元(薪資30,000元+績效獎金10,000元) ,9月至11月3個月的平均薪資為33,333元,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公司於12月應以34,800元作為立瑋申報調整後的投保薪資,而不是由老闆自行決定要調整多少金額。
 
**貼心小提醒**
投保薪資攸關員工請領保險給付的金額,提醒雇主不要為了節省保險費支出,而低報員工的投保薪資。又勞保局如查明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如果員工發生事故,雇主還須負起給付金額短少的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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