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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2 ─ 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申請退還嗎?

Q:春嬌是位家庭主婦,最近因為家中發生變故急需一筆錢,覺得自己還年輕,還用不到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到勞保局想申請退還之前已繳納5年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到底可不可以退還呢? 
剛好小花葵就在辦事處,即時解答春嬌的疑問。


春嬌:我現在急需用錢,可以把之前繳的保險費先退給我嗎?

小花葵:不可以。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春嬌:外面的保險公司都可以解約,我也要解約不保國民年金了,可以把保險費解約金退我嗎?

小花葵:國民年金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只要符合加保資格的人都會被納進來成為被保險人,無法自行選擇參加與否。國民年金保險費是由政府與民眾共同繳納,由全體被保險人一起分攤加保期間發生事故時的經濟風險,屬於「風險分攤」與「社會互助」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同。
又國民年金保險提供生育、老年、身心障礙和死亡事故的保障,由於保險費的繳納攸關您領取國民年金各項給付的權益,且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也已計入您已繳費的保險年資。所以無法退費給您。


春嬌:我現在真的生活有困難,沒有多的錢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怎麼辦?

小花葵:若經濟困難一時無法繳納保費,仍可於日後(10年內)較寬裕時計息補繳。如果家庭總收入較低,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保險費補助,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當月起開始補助,減輕經濟負擔。

春嬌:什麼情形算是「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事由」?

小花葵:因為某些特殊情形例如因為郵局或管理委員會等投遞錯誤,屬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經投遞錯誤單位出具相關證明並檢附繳費收據正本,來函向勞保局具體敘明原因,勞保局會個案實質審查,若經審查符合非可歸責事由,才會退費。因為勞保局寄送繳款單的收件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您,既然都沒有錯誤,所以,不符合可以退費的規定。
此外,如果被保險人有溢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且經查明已沒有欠費的情形,勞保局會定期比對資料,主動通知辦理退費喔!



勞保局貼心小叮嚀:
如因遭逢一時急難,導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亦可撥打「1957」福利諮詢免付費專線,尋求協助。
如仍有國民年金相關問題也歡迎您到勞保局網站參閱或電洽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分機6066)詢問,勞保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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