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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節獎金發放係以「在職與否」做為發放依據,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呢

 

A:

若事業單位三節獎金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所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虞。惟各該事業單位三節獎金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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