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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哺(集)乳室」係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設置托兒設施」係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其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或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有關申請辦法及相關表格可上本部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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