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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報您知】~請問小勞,如果我補休沒休完後來發的加班費,要計入平均工資嗎?
▲疑義:
Q.請問小勞!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的補休?後來補休沒休完後來發的加班費,要計入平均工資嗎?
▲勞動部解釋: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選擇換取補休,之後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其雇主依法折發之工資,是否要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註一)
▲小勞白話說:
(一)假設某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採行「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安排特休;加班補休期限為6個月;約定發薪日為每月5日。
(二)勞工甲在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各加班2小時,並雙方協議補休,但到107年12月31日止仍未休完,則雇主於108年1月5日,應以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補休時數工資。
(三)之後雇主資遣勞工甲,於108年2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平均工資應自108年1月31日往前推計至107年8月1日止。因此:
1.勞工甲107年9月12日之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2.107年7月12日之加班費,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註一: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8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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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
#平均工資
#看請求權發生在哪裡
高雄市長許立明,關心勞工夥伴們的勞動權益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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