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小學堂】~發薪日可以隨意變更嗎?

▲問題:請問小勞!公司在發薪前幾天突然貼公告說統一月底付錢,晚了快半個月,這樣可以嗎?

 

▲小勞白話說: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1.上面規定就是現行法律關於「定期給付」的規定,但何時發給應回歸勞雇雙方之約定,薪資之給付方式、給付頻率、給付日期等當屬個別勞動條件,也因此,雇主如確實有變更原約定給付日期之需要,因為涉及個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取得契約當事人勞工之同意才行,不能以公告的方式片面變更喔!

2.一般也可將「發薪日」視為給付日期的最低標準,公司如果有提早發放,當然沒有違法違約問題;但如果沒有勞工同意的情形下,會有違反勞基法第23條的問題。

 

#發薪日

#個別勞動條件

#約定不能隨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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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小勞男孩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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