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就業歧視 勞工平等齊視】

 

吳小姐為某餐廳人資,協助雇主招募員工,因考量店內都是女生,在應徵資格附加了「女性尤佳」的字樣,並且發佈至公開的社群網站。

 

李先生為某水果店店長,因搬運水果需要比較大的力氣,在應徵資格附加了「需搬重、限男性」的字樣,並且張貼於店家門口。

 

※以上兩則廣告均違反了就業服務法,且構成了就業歧視…

 

🌵近年來勞工局接獲申訴就業歧視的違法案件中,來自網路平台的比例增高,例如臉書、學校架設之求才平台等,雇主常因不諳法令而刊登「限性別、限年齡」等違法求才廣告,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人事之教育訓練,因人資或人事部門的角色仍視同雇主,雇主務必謹慎注意,以免觸法。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就業歧視

#就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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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小勞男孩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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