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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移工停看聽】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須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違法者最高可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的百分之三十滯納金!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1.😥案例分享:

張老闆因工廠需求,聘僱了多位外籍移工來臺,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張老闆想要節省支出,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天,張老闆收到勞動部所寄發的催繳通知單,才發現早已過了寬限期,看著因逾期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覺得真是得不償失,懊悔不已。

2.👀法令依據: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經限期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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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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