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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之薪資】

查勞動契約成立於勞雇雙方,「雇主」本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包含延長工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爰住院醫師與主訓醫院成立勞動契約後,由主訓醫院派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之期間,其工資本應由雇主給付,如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雇主(主訓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

 

至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值班情形者,合作醫院是否發給值班費,以及主訓醫院得否委託合作醫院代發加班費等,法無明文規定。惟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有合作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雇主(主訓醫院)給付之對價,無庸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相關法規:勞動部108年11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1087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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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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