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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分娩時,身心面臨甚大壓力,及其產後之恢復和新生兒之照顧,均需配偶之陪伴與照料,實屬必要,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於分娩時,雇主應給予有薪之陪產假五日。

倘受僱者配偶懷有雙胞胎,因故分次生產,其陪產假之核給,在考量落實能陪伴協助照顧,以利母體恢復之立法目的,雙胞胎妊娠之分次生產間隔未超過24小時者,應視為一次性分娩,給予陪產假5日。

如因有超過24小時之分次分娩情形時,第一次陪產假期間以配偶分娩第一胎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且限於第二胎分娩當日前,受僱者至多請假5日;又第二次陪產假期間係以第二胎分娩之當日及其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又勞雇雙方訂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參考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第6項、第38條之1、勞動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13勞動條4字第1080130266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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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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