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陳應徵外場服務人員,面試時老闆說:「因為你是巨蟹座而我是水瓶座,我們相剋,而且你血型是A型,個性龜毛,所以沒辦法錄用你!」,請問老闆是否有就業歧視?

 

A:已涉及就業歧視!依107年11月28日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等與工作無關之理由,予以歧視。所以本案例中,老闆以「星座」或「血型」之理由拒絕僱用小陳,已違反就業歧視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https://ppt.cc/fnhV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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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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