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資遣通報的期日要如何計算呢?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資遣通報期日之計算,是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舉例說明:員工任職最後一天為108年11月11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8年11月12日,因此應以108年11月12日為始日往前推算10日,末日原為108年11月3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8年11月4日 (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8年11月4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參考法規連結:

就業服務法第33條:https://reurl.cc/MpzjL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 年 10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6599 號令 https://reurl.cc/7g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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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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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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