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被資遣了,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是否可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A:
勞工若滿一定工作年資,即享有該年資法定給予之所有特別休假日數,並且,勞雇雙方得協商特別休假日數行使期間之採用制度(如: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會計年度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制…),常見特別休假採用制度如下:
1.週年制:以勞工到職日起算,依個人年資滿半年或每滿一週年之期間作為特別休假行使期間。
2.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按比例計算每年特別休假日數。
無論勞資雙方採用何種特別休假行使期間制度,嗣後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再依勞工受僱當日計算其實際年資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若與依其他特別休假行使方式所得日數相比,倘尚有不足日數,雇主仍應就不足日數給假或折發未休工資,以為適法。可參考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址: https://bit.ly/2KuIap9 )試算個人特別休假日數,以了解自身權益。
而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雇主於契約終止時(如:資遣員工時),應無條件將勞工所有未休日數發給未休工資,至於因「契約終止」而取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https://bit.ly/2DgXiRb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https://bit.ly/2GgZnNx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https://bit.ly/2GgZn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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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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