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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華因公司結束營業而被資遣,公司告知可以請假另找其他工作,請問小華的謀職假要怎麼請?
A: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資遣勞工,於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可向雇主申請2日的謀職假,係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每7日後剩餘日數不足7日者,因仍在另一個7日內,所以勞工依法仍有請2日謀職假之權利,如剩餘日數只剩1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謀職假。
相關法規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16條:https://ppt.cc/fDlgTx
勞動部95年10月17日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https://ppt.cc/fF9f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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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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