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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檢不可少,老闆僱用沒煩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其中「一般健康檢查」規定係由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另外提醒在職勞工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新進勞工的「體格檢查」費用則是由勞雇雙方協商。又新進勞工只要能提出近年檢查證明並且未超過上述檢查年限,就可以不用再實施體格檢查。

勞工健檢的醫療院所需經認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中段,勞工的體格及健康檢查,一定要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只有經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之檢查結果報告書,才是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檢查紀錄,因此並不是任意一間醫療院所皆可辦理勞工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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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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