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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7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中「再加入」是什麼意思?109年2月17日修正放寬哪些對象?

  1. 一、本條所稱「再加入」係指:
    1. 農民於87年11月13日後始加入農保,以及退出農保於87年11月13日後再申請加入者。
    2. 漁民於87年11月13日後始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以及退出勞保或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3日後再申請加入者。
  2.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於109年2月17日修正施行後,漁民若是符合漁會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工保險,再辦理加保,且於87年11月13日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不受上述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之限制,仍可依規定申請老農津貼。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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